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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仲裁作為PPP糾紛解決方式的優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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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來自: 林峰 發布于: 2017-09-14 13:58:12

              盡管通過仲裁解決PPP糾紛面臨理論上的爭議和立法上的障礙,但事實上,仲裁機構的相關實踐在爭議中并未停滯不前。其中,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還成立PPP仲裁中心,這是國內第一家致力于通過仲裁方式處理PPP爭議的仲裁中心。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也在PPP項目爭議解決上積極作為,并成立PPP研究中心,不斷提升PPP糾紛解決的專業水平。究其原因,是PPP糾紛解決機制中,仲裁具有自身的獨特優勢。

                首先,仲裁的專業性符合了PPP糾紛專業性較強的要求。PPP糾紛通常專業性較強且法律關系復雜,加之PPP涉及領域眾多,對糾紛解決者的專業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。法院法官雖然也具有較強的司法專業性,但對PPP項目特有專業性深入研究普遍不足,且受自身辦案類型限制明顯。而仲裁機構不受地域限制、仲裁機構名冊中有不同領域資深PPP專家,可供當事人更大范圍自主性選擇,更好的滿足PPP糾紛多項專業性的要求。

                其次,仲裁的中立性滿足了PPP糾紛解決對公正的追求。公平公正是對所有糾紛解決機制的最終要求。協調、調解等方式因是當事人的自愿選擇,自然能夠更好滿足公平公正的要求。訴訟特別是其中的行政訴訟,當前受各種因素的影響,社會公信力尚有待提高,尤其是當一方主體是政府時,受中國傳統行政法慣性思維影響,相對人一方總是心存顧慮,這勢必影響糾紛調處的效率和效果。而仲裁,由于仲裁機構、仲裁員等都是由雙方自行選擇的,其獨立性、中立性明顯高于訴訟,因而能夠較好的保證結果的公平公正。

                最后,仲裁的保密和高效契合了PPP糾紛的特殊性。PPP案件通常還具有較強的社會敏感性,其處理結果不僅關系當事人的經濟利益,也關乎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持續穩定供給。因而案件處理過程中,既要注意適度的保密,以維護社會穩定和當事人經濟利益,又要重視提高糾紛化解效率。因為久拖不決的PPP糾紛,會對投入巨大的雙方造成重大損失,特別是社會資本方,其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差,難以承受“馬拉松式”訴訟。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,可以較好地滿足當事人對保密性的要求,同時,仲裁程序簡單且靈活,采取一裁終局原則,可以高效解決PPP糾紛。來源于水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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